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
(5)残疾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本次办理失业登记连续一年及以上、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农村区域内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未实现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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